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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依法維權才是可行之道

欄目: 以案說法 時間:2014-02-21 10:52:32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在政府采購實踐中,質疑、投訴乃至訴訟案例并不少見。作為質疑、投訴和訴訟提起方的供應商總有自己的訴求,但在有些案例中供應商的目的表現(xiàn)得很“另類”。

 

案例■■■

不良的訴訟動機

 

案例1:某家具項目進程中,供應商將監(jiān)管部門作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休庭期間,該供應商明確表示,告監(jiān)管部門的目的就是為了搞臭其在這個項目中的競爭對手。

 

案例2:供應商就某軟件系統(tǒng)采購項目將監(jiān)管部門訴至法庭。在法庭上,供應商提出可以調解,但條件是監(jiān)管部門要為其出具產品質量好的證明,并在今后的政府采購活動中保證其優(yōu)先中標。

 

案例3:供應商就某土肥采購項目針對監(jiān)管部門提起行政訴訟。供應商在法庭答辯后主動找到監(jiān)管部門,提出訴訟的目的是通過監(jiān)管部門給另一供應商施壓,讓該供應商與其繼續(xù)合作。

 

分析■■■

如何認定惡意投訴行為

 

3起案例有一個共性的特點,即供應商在訴訟過程中表現(xiàn)出來的目的都帶有不正當性,要么是排斥競爭對手,要么是威脅監(jiān)管部門。江蘇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吳小明分析認為,這類案件都屬于惡意訴訟范疇。

 

政府采購投訴和訴訟案件林林總總,如何認定供應商是否屬于惡意?吳小明認為,實踐中,惡意投訴可以界定為:政府采購供應商為了達到某種不正當目的,明知自己的投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的依據(jù),卻把投訴作為侵犯其他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擾亂政府采購秩序的手段,從而不正當?shù)匦惺埂墩少彿ā焚x予的投訴權利。因此,認定供應商的行為是否屬于惡意投訴,既需看到惡意投訴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更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

 

在行為表現(xiàn)方面,供應商濫訴、惡意投訴的典型行為包括以下幾種:一是供應商虛構事實、偽造證據(jù)進行投訴。二是供應商在被明確告知法定救濟方式和自身權利的情況下,執(zhí)意采取其他途徑擴大影響、故意炒作或制造事端,向投訴處理部門施壓。三是供應商提起投訴明顯缺乏法律依據(jù)和理由。四是供應商提起投訴后,拒不配合監(jiān)管部門的調查處理。五是假冒其他供應商名義進行投訴。

 

而供應商惡意投訴的主觀狀態(tài),則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一是供應商主觀上明知自己沒有正當?shù)睦碛珊鸵罁?jù)提起投訴,或者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或誤解,經監(jiān)管部門解釋說明后仍然堅持投訴。二是供應商違反投訴處理制度初衷,出于損害別人利益或謀取不當利益的動機和目的提起投訴,如意圖損害其他供應商合法權益、故意擾亂政府采購秩序、發(fā)泄自身未能中標的不滿情緒、借機炒作擴大自身影響、試圖通過投訴達到其他商業(yè)目的等。

 

吳小明分析說,惡意投訴和訴訟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采購競爭日益激烈,采購結果直接關系到供應商切身利益甚至決定其在一定時期、地域內的業(yè)務,供應商在未能實現(xiàn)自身利益目的的情況下,意圖通過投訴作最后的努力。此外,立法和執(zhí)法對供應商惡意投訴缺乏有效規(guī)制,部分供應商依法維權意識不強,供應商惡意投訴成本低、無須為其行為承擔其他不利后果等,也是惡意投訴現(xiàn)象產生的重要原因。

 

支招■■■

供應商如何正當維權

 

吳小明表示,《政府采購法》賦予了供應商維護合法利益的權利,具體包括質疑、投訴、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墩少彿ā返?/span>52條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和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第55條規(guī)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投訴;第58條規(guī)定,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維權主體必須是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維權方式也是要遵循法定程序的,要先質疑,再投訴,投訴時應提供相關證據(jù)。此外,供應商不能過度維權甚至惡意質疑、投訴和訴訟。”吳小明強調道,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中標成交商的不良行為的投訴和訴訟,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政府采購相關法律為準繩,要自覺分清責任,誠實守信,要做到內容真實,理由充分,證據(jù)確鑿,而不能捕風捉影,似是而非,切忌亂投訴、瞎告狀,只有依法維權才是可行之道。(文字采寫  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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