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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期待更完善的體系支撐

欄目: 理論前沿 時間:2014-02-21 10:52:07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 文  顧岳良

從無人知曉的西方舶來品到成為“陽光工程”的代名詞,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歷程用“路遙知馬力,風雨見彩虹”來形容,一點也不為過?!墩少彿ā穼嵤?年來,全國政府采購規(guī)模從2002年的1009.6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7413.2億元,預計2011年將突破萬億元大關。特別是在2009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購政策在“擴內需、保增長”中發(fā)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政府采購的規(guī)模效應在“抓增收、促節(jié)支”中呈現了強勁的主導態(tài)勢。如火如荼的政府采購已經不再是當年的“丑小鴨”。以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為例,如今的政府采購已經成為市場經濟與政府調控的有效鏈條,甚至從某個側面已經成為經濟發(fā)展與依法行政的“晴雨表”。

盡管如此,政府采購在我國仍舊還很年輕,要走的路還很長。筆者認為,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政府采購工作應當在以下5個方面有所側重:

一是要加快法律法規(guī)的修訂完善。自2002年頒布以來,《政府采購法》這部陽光大法為政府采購當事人撐起了一片消閑納涼的自由天地,也給中國的政府采購事業(yè)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障。但實事求是地說,立法者由于所處的特殊立法環(huán)境,在制訂《政府采購法》時不可能想像或預料到8年后會出現的種種特殊情況和問題,比如說基建工程和貨物服務項目的招標與評審方式的差異、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的設置和界定、公開招標是否一定就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進口產品與國貨的界定與限制、自主創(chuàng)新與環(huán)保節(jié)能產品的認定與管理、法律救濟的方式與效率等等。從總體來說,一部有效的法律必定需要一部有效的實施條例或細則來支撐,否則就難以達到其立法的初衷。更何況中國特色的政府采購與西方理念的政府采購還是有些距離的。所以,盡快出臺實施條例已迫在眉睫。

二是要立足采購風險的防范控制。風險總是責任的孿生兄弟,正如權利和義務一樣。8年依法采購的經驗教訓,已經明白無誤地告訴了我們許多過去不曾領悟的真諦。一個公開透明的采購程序,總是要靠人去執(zhí)行的;一個絕對公正的采購結果,至多只能算是一個相對公平的法律事實。當一種政府行為與市場行為相結合的時候,究竟誰是主角誰又是配角呢?為什么一個與采購項目毫無利害關系的集采機構,總是經常成為被質疑、被投訴甚至是被起訴的對象?面對著幾乎是零成本的法律訴求,少數不良供應商幾乎是以無厘頭的方式在恫嚇甚至是報復其他采購當事人。還有,一些采購人或采購中心由于職業(yè)道德問題,始終不能秉公辦事,有時還會制造出一些負面的事件來。所有這些,都是政府采購當事人必須面對而又無法回避的法律風險。因此,政府采購的風險防范與責任規(guī)避,應當成為不容忽視也不能輕視的當務之急。

三是要重視“信息公路”的規(guī)劃建設。公平公正的前提是信息的充分公開和完整透明。我國的政府采購比起其他的行政管理方式要透明得多,可以講,從中央到地方幾乎都已經建立起了相對完善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比如各地的政府采購網站和各類報刊雜志。問題是,這些信息發(fā)布媒體幾乎是各自為政,或者說是自成一體,這好比各省市都在建設本地的高速公路,但是省與省之間沒有形成一個相互貫通的全國高速公路系統。有些地方的政府采購媒體幾乎變成了“信息孤島”,無形之中給投標人和評標人參與政府采購加大了獲取信息的成本,也給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者和執(zhí)行者加大了依法行政的成本,甚至還為某些不法之徒打開了方便之門。所以,加快全國統一規(guī)劃、統一建設和統一管理的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步伐,已經成為刻不容緩的頭等大事之一。

四是要暢通司法救濟的誠信渠道。現行政府采購司法救濟的透明度和規(guī)范度,已經遠遠領先了其他行政法律法規(guī),特別是對供應商的權益保護更是作了十分詳盡的法律規(guī)定。比如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可能或者是已經受到了侵害,在法定時限內可以書面實名的方式向采購人、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甚至是相關的紀檢監(jiān)察機關進行質疑、投訴或者申請行政復議甚至舉報,如果上述法律程序仍然不能滿足自己的合理訴求,還可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所有這些救濟途徑,都是為了確保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公正,都是為了確保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由于受到政府采購立法的超前性、執(zhí)法的具體性和司法的復雜性所限制,經常會出現一些不合常理甚至是不合法理的行為,導致政府采購在管理、執(zhí)行和監(jiān)督過程中出現了許多難以想像的困難和矛盾,尤其是涉及當事人是否誠信的問題更難處理?,F行的政府采購法律在“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定上,似乎存在著一些先天性的制度缺陷。對不良供應商和違規(guī)采購人的法律制裁,似乎也存在著避重就輕的制度缺陷,還有對政府采購合同雙方所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似乎存在著偏向于采購人的制度缺陷。凡此種種,8年的政府采購法律實踐表明,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誠實守信問題,必須擺上完善法律法規(guī)的議事日程,必須擺上誠信體系建設的議事日程。

五是要講求服務效能的增量擴面。政府采購如果只是為了滿足機關辦公設施的購置更新而開標評標,那就違背了《政府采購法》的立法宗旨,尤其是隨著全社會對民生關注的逐步深入,政府采購的管理者和執(zhí)行者不應僅僅局限于政府采購的目錄范圍和限額標準。對于那些使用納稅人資金又事關重大民生問題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項目,必須跳出目錄抓規(guī)模,必須走出機關進基層,緊緊圍繞發(fā)展經濟、服務民生這個主題,充分發(fā)揮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yè)、扶持自主創(chuàng)新和環(huán)保節(jié)能產品的政策功能,在構建誠信社會、促進廉政建設方面有所作為。講求服務效能的增量擴面,是未來政府采購必須面對而又必須解決的現實問題。
目前,我國正在與美國、歐盟商談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我們面臨著市場完全開放和進口產品準入的諸多矛盾和困難,尤其是民族品牌和中小企業(yè)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壓力。一個嚴峻的問題就是,我國的政府采購何去何從,這已經成為我們不得不深思而又不得不面對的現實考驗。雖然,我國已經步入了市場經濟快速發(fā)展的軌道,并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可是,與西方發(fā)達國家已經發(fā)展了上百年的政府采購相比,我們畢竟才走過了短短的10余年歷程。中國的政府采購需要全社會的呵護,更需要全民族的參與。無論是采購人還是供應商,無論是監(jiān)管者還是執(zhí)行者,都應該攜起手來,為建設理想中的陽光工程而努力工作。
 (作者單位: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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